第167章、老年理论研讨班(求月票)-《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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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帝阐述着他现在对于儒门经义及理学、心学的理解,在座诸人无不聚精会神。

    朱厚熜叹道:“这就譬如要渡河,只知岸在对面,如何过去?没有人架好一座桥,没有人操舟摆渡。这每一个人的渡河,便如同求道之途,终究要靠自己。只知方向,不明其法,终究在河中央被暗礁所阻、大浪所淹没,最后大多同流合污。”

    这个比喻让很多人开始思考起来,眼里其实也大多有些迷茫。

    现在并不是说的该不该用儒门治理国家的问题,而是已经占据了这个位置的儒门子弟正反噬这个国家的问题。

    费宏说现在国策会议上已经渐有坦诚之风,陛下也没有无视礼法秩序的重要性,但他想找到解决办法。

    怎么令儒门弟子大多能“致良知”,大多能“灭人欲”?

    如今的事实证明,理学先贤只是用道义谴责来试着拔高一点下限。可官绅个个家里良田多多却心里并不存着治国平天下的愿望,下限都不见得成功拔高了,无非就像大明非常稳定的田赋岁入一样,整体看起来还过得去。

    代价是百姓日渐不堪重负。

    心学传人的致良知之法也太看天赋,大肆鼓吹势必让人借之大逞私欲。

    能坐在这里的,都清楚继续发展下去会是什么后果:百姓终将活不下去。

    不能说他们身为官绅就可以不在乎改朝换代,毕竟每一次改朝换代都伴随着大量的破家灭族。

    谁敢保证自己不是被破家灭族的那个?

    在皇帝同意应该也保障礼法秩序里官绅这个大群体的总体利益的情况下,陛下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值得思考的。

    “陛下这个比喻甚是贴切。”杨廷和这个理学门人中官位最高的人开了口,“这倒启发了臣,或者需架桥,或者有操舟摆渡之人,或者便如同治河……”

    朱厚熜笑了起来:“这还是像追寻大道一般,云里雾里,不知其义。正如六经注我,众说纷纭。”

    杨廷和他们心里一凛:陛下对经义真的已经有了一些深入见解。

    朱厚熜确实已经找到了一些眉目,因此借着费宏提出这个话题,把自己的一条线索抛了出去:“究其根源,理学心学之辩是在理之一上。人欲的存在让追寻天理变得太难,每个人身上存在着天理之性与气质之性的说法,让人难以厘清自己的所思所行究竟哪些属于天理,哪些属于人欲。没有一把尺子在那里,心学干脆认为性即理。杨阁老言之有理,心学更看重天赋,隐患更大。”

    众人确认了,陛下确实触及到了本源。

    理学认为天地间有许多东西是亘古不灭、不因人而改变的真理,由此定下的礼法秩序符合皇权统治的需要,人人遵从一些道德要求,但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与尺子。

    这既是因为每个人的欲念不同,无法制定出关于个人修养上的标准,也让每个人可以有灵活的道德底线。

    如今是同流合污着,把这底线、下限不断地压低了。

    “朕这一年多来经历了不少事,略有所得,也不知对错。”朱厚熜斟酌了一下,开口说道,“金石水火无灵,其理易明。草木、飞禽、走兽有灵,遵天时兽性便可繁衍,其理亦不难明,明之则能驯养之、防备之。唯人灵性十足,人之性情各异,其理难明。”

    “朕以为,天理便是天理,人性只是天理于人身上之表现。人性合了天理,天理便为其散开一条路。人性悖了天理,不仅求道无成,也终将受天理所惩。正如一人悖天理,害人害己。多人悖了天理,祸害家国。世人皆悖天理,那只怕便是天谴灭族之祸了。”

    “思来想去也不新鲜,与治国而言无非道术相济,内儒外法之道。朕之所得,无非认为天理之下有物之理、人之理。格物致知是知物理,以之寻人理自是太难。致良知更重人之理,却也不免忽视天理、物理于人理之约束。就好比不知水之理,岂能因一句知行合一就先去试着治理水患?”

    “以格物致知明物理,行于诸事不致于悖天理而不得其法;以守人伦道德为人理良知、以致良知为人性修行之法、以律例条则为人性悖于天理之约束准绳。过去其实也是如此,朕这所得,也不知说得是否清楚明白?”

    此时此刻,姚镆也已经到任了。

    十八罗汉及张璧、顾鼎臣看着表情期待的皇帝,无不心神剧震。

    不论这番言论对错,不论他对于理学、心学的评判和见解是否正确,不论他是不是天子,现在说出这番话的只是一个虚岁十六的少年。

    寻常这个年纪的少年,能通晓经义的就已经极为少见。如果于史事、时事再有所思考,书法、行文到了一定水准,那么科举之路已经一片坦途。

    在学问本身这个领域,有自己见解又大致能够自圆其说的,已经堪称大儒。

    现在,皇帝的表述仍旧没有推翻儒学的框架。他这相当于把理学、心学的观点做了一番新的解释。

    引入了物理、人理这两个概念,认为它们是天理在不同对象中的表现形式。

    人性的层面,无所谓善恶,但以一个冥冥中的天理纲领之。具象来说,儒家提倡的良知道德是应当追求和被提倡的,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理良知是诚意正心修身之法。

    而外在的律例则自然可以表现为儒家对天理之于人性应该有的标准、界限。逾越了这个界限,那就是有悖于天理,害人害己,祸家祸国。

    解释权,仍然在儒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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